为有效保存和充分利用苍南县丰富的地方档案资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档案条例》《浙江省档案征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地方档案资料的研究和交流,更好地服务于苍南县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苍南县档案馆现面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各类地方档案资料。
一、征集内容
1.苍南县各新闻、出版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公开出版、发行的出版物,包括图书、期刊、报纸和音像、电子制品等文献;
2.各个历史时期的中国共产党人的书信体文献,主要包括手稿、著作、日记、工作笔记、便签、题词、入党申请书等手迹;
3.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编撰或绘制,涉及本地内容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类出版物、资料,包括地方史志、年鉴、地图、简报、通讯、年报、统计、会议资料及相关著述、资料汇编等纸质文献及音像、电子制品等资料;
4.苍南县文史典籍,名人生平资料,名人专著、文学作品、获奖论文,外县籍人士撰写的反映苍南县情况的各类著作等(含手稿、电子稿);
5.地方名优产品介绍、本地风景名胜、文化遗存的文献,当地传统物产、特色或支柱产业文献、老照片、实物等;
6.村、家族或个人编写的宗谱、家谱、族谱,其他反映苍南县情况以及由苍南县相关机构和个人编辑出版的或内部交流的资料;
7.反映苍南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变迁、农村建设等历程的文字、照片、录音、录像、实物等;
8.苍南县各个时期的各种文件、资料和实物,包括各群众组织自办的报纸、传单、战报、照片、录音、录像、宣传画、票证、粮票以及像章、胸章、臂章、印章等;
9.本级国家机构、组织在政务活动、外事活动或者社会交往中接受的重要礼品等实物;
10.反映苍南县区域内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实物文字、照片、录音、录像等;
11.其它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方式
1.接收移交。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档案所有人按照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移交。
2.无偿捐赠。鼓励社会各界自愿捐赠的方式,使散留在社会上档案资源得到充分保护和利用,经协商愿意无偿捐赠的,县档案馆向捐赠者颁发捐赠证书。凡捐赠进馆的档案资料,经过专家鉴定后由档案馆永久保存。
3.有偿征购。具有较大社会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所有人愿意出售的,视档案资料的具体价值,经专家鉴定、双方协商定价,进行有偿征购。
4.接受寄存。如档案所有人不愿意将档案捐赠、出售给档案馆,可以将档案资料寄存县档案馆保存,县档案馆负责档案资料的安全保护,并与寄存人签订档案寄存书面协议,期间档案馆可以对代存档案进行合理利用,代存者可随时查阅。
5.合理复制。对于特别珍贵的档案资料,档案所有人不愿捐赠、寄存和出售的,可采取对原件仿真复制的方式进行征集。捐赠人不具备复制条件的,可由县档案馆协助复制。
6.征购、移交、捐赠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国家;寄存的档案资料,其所有权归寄存人。
三、说明事项
1.征集的档案资料要求内容真实,文字图表视频清晰、突出原始性,如提供照片电子版,要求大小不小于3M,不得用PS方式对内容进行删除或增添。音视频资料应能流畅播放、画面清晰、主题明确、内容完整。照片、音视频需配相应的文字说明,提供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历史背景和拍摄者信息,并附捐赠者简介。
2.对征集进馆的档案资料办理相关的移交手续,进行详细的登记和科学规范管理,确保征集进馆档案资料的安全和保密。同时维护被征集者的合法权益,凡向本县档案馆捐赠、寄存、提供复制档案资料的单位或个人,对其档案享有优先利用权,并可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3.县档案馆将对征集的档案进行鉴定,并按有关规定对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
4.有捐赠意向的单位和个人可直接到县档案馆办理有关事项,也可以采取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县档案馆联系,本馆可提供上门服务,协商相关事项。
联系地址: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61号(苍南县档案馆);
联系电话:68688095;
电子邮箱:cndag101@163.com;
联系人:林金眉,陈海琴。
四、征集时间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长期有效。
诚望热心公益事业,关心档案发展的社会各界人士踊跃捐献,并欢迎提供相关线索。
苍南县档案馆
2024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