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党委、人们政府,县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行政区划调整中乡镇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严防档案资源的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认真做好我县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档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档案归属和处置
(一)移交范围。在区划调整中被撤销建制的乡镇,其档案原则上全部向县档案馆移交(具体内容范围附后),部分档案确应工作需要,经县档案局同意,可由调整后其所在新建制镇代管;保留建制的12个乡镇,其原来形成的档案由该乡镇继续保管,并不得分散。
(二)印章管理。1、被撤销建制乡镇的党委、人大、政府、纪委、人武部各类印章全部废止,并于5月25日前全部移交到县档案馆保管利用科(县行政副中心大院内),接收人:陈玮玲。各乡镇在移交印章时,必须由专人负责送达移交地点,统一移交,并提供移交印章清单表格,进行核对查收。2、被撤销建制乡镇所属部门和村(居)各类印章全部废止,并由所在新建制镇接收管理,并不得分散。3、县直属单位派驻乡镇基层站所印章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管理。
(三)牌匾管理。被撤销建制乡镇的大门牌匾,暂由所在新建制乡镇接收管理,适时再移交县档案馆。
二、档案移交程序
乡镇区划调整后,被撤销建制乡镇档案的移交工作由所在新建制镇具体负责实施。
(一)档案收集。各乡镇要按照《浙江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浙档发[2009]44号)的规定,对照乡镇机关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逐项落实责任,收集各类档案,确定专人对借出未归还和未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收集和归档,完成2010年度前(含2010年)的档案收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带走、留存、转移和撤销文件材料,不得拒绝移交。
(二)档案整理。各乡镇要及时开展档案整理工作,对收集的档案进行规范化整理后,全部由专人集中保管,防止遗失、泄密、涂改、伪造、出售档案等违法行为发生,确保档案安全、完整、规范。
(三)档案移交。各乡镇要于2011年11月30日前完成被撤销建制乡镇档案移交工作。移交的档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档案案卷质量的标准,连同目录数据库、数字化成果一起向县档案馆移交。办理交接手续时,县档案馆要严格把关,对接收或代管档案负责,认真检查移交档案是否安全、整理是否规范,对不符合档案整理规范的档案要提出书面整改意见,由移交单位负责整改。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责任。各乡镇要高度重视和加强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切实增强档案法律意识,依据《浙江省乡镇档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落实分管领导,指定工作人员,狠抓责任落实。
(二)严肃纪律。对档案工作不重视、组织不力,从而造成档案损失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县档案局下半年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和监管,及时掌握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档案管理情况。
(三)确保质量。各乡镇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乡镇行政区划调整中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等各项工作。各乡镇要及时将档案基本情况报县档案局。凡发生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由县档案局按规定协商处理。县档案局要加强对各乡镇的业务指导,及时帮助解决档案收集整理移交中遇到的问题。
附件: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档案移交的内容和范围
中共苍南县委办公室
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5月23日